对符合落户标准的项目给予财力贡献奖励,奖励标准如下:
1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调兵山市地方所得部分(5%)、企业所得税调兵山市地方所得部分(10%)、房产税调兵山市地方所得部分(50%)的实缴金额。
2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(含1亿元,下同)以上项目,在项目投产后按照实缴耕地占用税金额予以奖励。
收费优惠政策
在审批建设期间调兵山市本级应收的价调基金,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实行即缴即奖,其他调兵山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,调兵山市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争取协调上级部门按最低额度收取,工商注册登记费减半收取。
土地政策
项目用地按国家的土地政策执行,按正规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,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财政奖励,奖励标准如下:
1、进入调兵山市工业园区的项目
⑴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,按照实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金额予以奖励。
⑵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上的项目,原则上参照实缴土地出让金5万元/亩以上部分及土地出让金契税金额予以奖励。对科技含量高、税收贡献大、产品前景好、世界500强、中国500强、行业50强及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等有特殊性的项目,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“一事一议”,最终可按照实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金额予以奖励。
2、调兵山市工业园区以外的项目
⑴、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,按照实缴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及契税的金额给予奖励。
⑵、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参照进入园区项目政策。
其他政策
对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,同时符合我市产业集群的特殊项目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,给予给大优惠。
服务政策
1、采取“一个窗口对外,一站式办理,全过程服务”的方式为入园企业办理项目立项、审批、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,为投资商提供高效、优质服务。
2、任何单位、部门进园区检查、收费、审计和冻结查封企业的银行帐号,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。
3、投资者直系亲属可在我市落户,并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。
以上各项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、扩大规模及完善基础设施。
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如遇国家及辽宁省、铁岭市相关政策调整,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,以有关文件为准。
第十条 本政策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,原优惠政策同时废止。原已签订合同的项目,按原合同执行。
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调兵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